第44期丨汤征宇、陈晓宇、何伟:营造优质法治化公司内部环境路径探究——以规范公司决议为抓手
欢迎光临 法官论坛 栏目
立足司法实践,从资深法官视角,剖析审判热点前沿问题,阐述司法管理焦点问题。
编者按
本文研究目的是探究减少公司瑕疵、优化公司内部环境的有效路径。研究方法是,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审结的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全部公司法案件、全部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以及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涉及的标的公司因内部矛盾在全上海市范围内所引发的全部系列案件等四套数据作为研究材料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1.公司瑕疵率高达七成;2.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的关联度接近0.6;3.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六成公司系列案件中处于引发或终结纠纷的位置;4.公司决议在超过六成的公司系列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5.公司决议实际瑕疵率高达六成;6.近六成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可归类为公司瑕疵。本文结论是,规范公司决议是减少公司瑕疵的有效抓手,是营造优质法治化公司内部环境的有效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规范公司决议、减少公司瑕疵提出相关建议。作 者 简 介
汤征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
陈晓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何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营造优质法治化公司内部环境路径探究
——以规范公司决议为抓手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收听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语音版
引 言
公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主体,但部分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存在种种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效率并进而影响经济运行质量。为此,本文试图探究减少公司瑕疵、优化公司内部环境的有效路径,希望为上海地区营造优质化营商环境贡献一份力量。本文主要研究方法是,将商事审判数据及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材料进行数据分析。主要选取4套数据:第一套数据,是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共6434件;第二套数据,是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全部公司法案件,共1000件;第三套数据,是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全部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共78件;第四套数据,上述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58个标的公司因内部矛盾在全上海市范围内所引发的全部系列案件,共544件。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整体公司瑕疵状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公司决议与公司瑕疵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瑕疵相关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上述分析,对规范公司决议是否可以作为减少公司瑕疵、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有效路径这一问题得出结论,并提出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有关建议。
一、公司瑕疵状况分析
(一)公司概况
本部分首先对公司整体概况进行分析,以明确本文研究公司瑕疵所针对的公司类型。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三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78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58个标的公司的相关数据。
1.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占比91.33%
从公司性质角度看,58个标的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个,占比5.17%;股份有限公司,1个,占比1.72%;股份合作制企业,1个,占比1.72%;有限责任公司,53个,占比91.38%。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文研究所针对的主要公司类型。
2.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公司占比65.52%
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角度看,58个标的公司中,注册资本小于500万元的公司,25个,占比43.10%;注册资本介于500万元和1000万元之间的公司,13个,占比22.41%;注册资本介于1000万元和5000万元之间的公司,11个,占比18.97%;注册资本介于5000万元和1亿元之间的公司,4个,占比6.90%;注册资本大于1亿元的公司,5个,占比8.62%。由此可知,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的中小型公司占比65.52%,是本文研究所针对的主要公司类型。
3.股东数量介于2和5之间的公司占比77.59%
从股东数量角度看,58个标的公司中,股东数量分布最多的前4位是:(1)股东数量是2的公司,17个,占比29.31%;(2)股东数量是3的公司,15个,占比25.86%;(3)股东数量是5的公司,7个,占比12.07%;(4)股东数量是4的公司,6个,占比10.34%。由此可知,股东数量介于2和5之间的公司,合计占比77.59%,是本文研究所针对的主要公司类型。
综上可知,本文研究所针对的主要公司类型是,股东人数介于2至5人、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法案件概况
本部分分析公司法案件的整体概况,采用4个指标:(1)公司法案件数量;(2)公司法案件占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的比例;(3)公司法案件的增长率;(4)公司法案件的案由集中度。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一套数据和第二套数据,即二中院2013年至2017年审结的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和公司法案件数量。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分析的基数数据采用审结案件数量而非受理案件数量,是基于两个理由:(1)法院受理的案件最终都会审结并转化为法院审结案件,所以法院审结案件数量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5年的时间跨度内基本相等,不会造成严重数据偏差。(2)相较于法院受理案件数据,法院审结案件数据更方便查找相应的法院裁判文书,有助于进一步数据分析。
1.公司法案件占普通商事纠纷案件的六分之一
2013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结普通商事纠纷案件6434件,其中审结的公司法案件1000件。经计算可知,公司法案件占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的比例为15.54%,接近每6件普通商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件公司法案件。公司法案件的发生率相对较高。
2.公司法案件年均增长百分之七
从公司法案件年度分布来看,2013年为184件,2014年为156件,2015年为191件,2016年为228件,2017年为241件。经计算可知,公司法案件的平均年度增长率为7.74%,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3.公司法案件高度集中于股权转让纠纷等7个案由
从案由分布来看,1000件公司法案件分布在24个案由中,平均每个案由包括案件41.67件。其中,有7个案由包含50件以上的案件,分别是:(1)股权转让纠纷,320件,占比32.00%;(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89件,占比8.90%;(3)股东知情权纠纷,85件,占比8.50%;(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83件,占比8.30%;(5)与公司有关的纠纷,72件,占比7.20%;(6)股东出资纠纷,68件,占比6.80%;(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57件,占比5.70%。上述7个案由,仅占全部案由数量的29.17%,但包含的案件数量却占到全部公司法案件数量的77.40%。由此可知,公司法案件的案由分布高度集中。
(三)公司瑕疵状况
本文所称公司瑕疵,指的是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未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减资、大股东控制公司、代持股、公司财务混乱、公司合伙化、公司家族化、公司设立不规范、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增资不规范、公司章程存在结构性冲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当、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不完全的公司制度、股东协议名实不符、冒名签字、送干股、未按照公司章程运作、未依法清算等情形。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二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二中院2017年审结的全部公司法案件。本部分只采用2017年一个年度数据作为分析数据,是基于如下考虑:2013年至2017年,公司法案件占各年度普通商事纠纷案件的比例分别为16.79%、14.29%、15.17%、15.30%、16.10%。各年度公司法案件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中的占比相近。我们还假设公司瑕疵在各年度裁判文书中的分布是均匀的。故,对单一年度的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中的公司瑕疵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在年度选择上不会造成严重偏差。
基础数据初步整理:2017年二中院审结的公司法案件241份裁判文书中,剔除掉因一审撤诉、一审调解、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等案情不明的裁判文书16份,可进行文本分析、能够完整反映公司实际运作状况的裁判文书共225份。
数据梳理方法:(1)文本阅读。对上述225份裁判文书逐一进行文本阅读。(2)记录公司瑕疵。以裁判文书为基准记录公司瑕疵。若某份裁判文书显示标的公司存在公司瑕疵的,就将该份裁判文书记录为“存在公司瑕疵”。需要说明的是,记录“存在公司瑕疵”的数量是指裁判文书的份数,而非标的公司的数量。即便同一标的公司在多件裁判文书中反复出现,我们也会多次记录“存在公司瑕疵”。(3)记录瑕疵数量为1。每份裁判文书只记录1个公司瑕疵。若裁判文书显示标的公司存在多个瑕疵的,只记录最严重的公司瑕疵。(4)归纳具体瑕疵类型。在记录“存在公司瑕疵”的同时,我们还归纳该瑕疵的具体类型,如“大股东控制公司”“代持股”等。需要说明的是,归纳的瑕疵具体类型,是对标的公司整体状况的综合判断,并不关注归纳的具体瑕疵类型是否是该公司法案件的争议焦点。
1.公司瑕疵率高达七成
经查找发现,225份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中,记录“存在公司瑕疵”的裁判文书161份,占比为71.56%。可知,公司瑕疵率高达七成,公司瑕疵率极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只是表明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中显示的公司瑕疵情况,并不能直接反映整体公司瑕疵率,只能近似反映整体公司瑕疵率。
2.公司瑕疵类型相对分散
上述161份“存在公司瑕疵”的裁判文书中,归纳的具体瑕疵类型可分为19类。具体瑕疵类型及包含裁判文书数量,详见下图。其中,具体瑕疵类型包含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份数最多的前7位是:(1)代持股,32份,占比19.88%;(2)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18份,占比11.18%;(3)大股东控制公司,16份,占比9.94%;(4)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当,15份,占比9.32%;(5)公司合伙化,12份,占比7.45%;(6)不完全的公司制度,12份,占比7.45%;(7)股东抽逃出资,10份,占比6.21%。由此可知,公司瑕疵类型相对分散。
我们在梳理公司瑕疵类型的过程中感觉到,公司瑕疵类型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呈现一定的关联性。公司合伙化、公司家族化,往往导致了公司与股东混同,必然引起公司章程形式化,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代持股、公司财务账册混乱、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大股东控制公司,反映在公司决议上就是公司决议形式化。由此可见,大部分存在公司瑕疵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运作,即公司实质上未建立规范企业制度。
(四)公司瑕疵的负面影响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四套数据,即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58个标的公司因内部矛盾在全上海市范围内所引发的全部系列案件。
数据梳理方法是:(1)确定搜索数据库。本文选择C2J系统作为搜索数据库,该系统包含了上海法院系统审结的全部裁判文书。(2)确定搜索方法。在C2J系统中,以58个标的公司的公司名称、发生矛盾的股东(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中任意两个作为一组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查找到的裁判文书全部下载。(3)剔除无关案件。对下载的裁判文书进行文本阅读,手动剔除与公司内部矛盾无关的裁判文书,以及管辖、保全、执行等程序性裁判文书。(4)查找结果。58个标的公司因内部矛盾所引发诉讼的裁判文书,共544份。需要说明的是,该544份裁判文书,包含了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关联人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其关联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但不包括公司与普通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纠纷案件。
1.平均每个公司引发5.3件案件
我们将上述544份裁判文书进行进一步梳理分组,将与一审案件相关的一审、二审、申诉审查、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等作为一组,统称为1件案件。经梳理,544份裁判文书中共有308件案件。
经分析可知,58个标的公司共引发了308件案件,平均每个公司引发5.31件案件。单个公司引发案件最多的是23件,最少的是1件。引发案件数量在2-4件的公司数量最多,为24个,占比41.38%。引发5件以上案件的公司数量为26个,占比44.83%。上述数据反映出,公司内部矛盾丛生、诉讼多发。
2.平均每个公司引发9.38个诉讼程序
由于每份裁判文书代表了1个法院诉讼程序,故544份裁判文书可解读为58个标的公司共经历了544个诉讼程序。经计算,平均每个公司经历了9.38个诉讼程序,也代表了平均每个公司占用了9.38个法院工作量。该数据表明,因公司内部矛盾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消耗是惊人的。其中,单个公司引发的诉讼程序,最多的是34个,最少的是2个。引发2到6个诉讼程序的公司数量最多,为22个,占比37.93%;引发6个以上诉讼程序的公司数量为29个,占比达到50%。以上数据表明,公司内部矛盾激烈、诉讼久拖不决。
3.公司法案件延伸率为0.36
从案由分布来看,58个标的公司引发的308件案件,分布于42种案由。其中,公司法案件案由包含226件案件,非公司法案件案由包含82件案件。非公司法案件数量与公司法案件数量的比值为0.36,可称为公司法案件的延伸率。该指标可解读为,每1件公司法案件可以引发0.36件非公司法案件。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公司与子公司,以及股东关联人与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其关联人),并不包含公司与普通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案件,故上述公司法案件延伸率不反映公司内部矛盾对公司外部合同纠纷的影响程度。
4.平均每个公司诉讼周期是3.34年
本文将公司系列案件从兴起到终止的时间周期,定义为该公司的诉讼周期。该指标反映的是公司因内部矛盾涉诉所消耗的时间长短。
58个标的公司的诉讼周期分布详见下图。经统计,58个标的公司的平均诉讼周期是3.34年。其中,单个公司诉讼周期最长的是16.82年,最短的是0.19年。诉讼周期大于2年的公司数量是31个,占比53.45%。上述数据表明,公司内部矛盾激烈、诉讼久拖不决。
(五)小结
综上,公司法案件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占全部普通商事纠纷案件的六分之一,公司法案件的延伸率是0.36,公司法案件又以每年7%的速度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法案件对涉案公司的负面影响巨大:平均每个公司引发5.3个诉讼、9.38个诉讼程序,涉案周期是3.34年。上述两组数据共同反映出,公司各相关主体因公司内部矛盾诉累巨大。而公司瑕疵率高达七成,可以初步判断公司瑕疵是公司法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此情况下,有效减少公司瑕疵,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而我们已知公司瑕疵类型相对分散,故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有一种公司行为对公司众多瑕疵类型均具有重要影响,可以通过规范该公司行为有效率减少公司瑕疵,即需要发现减少公司瑕疵的有效抓手。
二、公司决议与公司瑕疵
相关性分析
从公司法理论可知,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是以公司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产生公司意志,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故公司决议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基于此,本文猜想,规范公司决议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公司瑕疵。为验证这一猜想,本部分从四个维度进行分析:1.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的关联度;2.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与其他公司法案件的关联度;3.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的相对位置;4.公司决议在公司系列案件中起到的作用。
(一)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的关联度接近0.6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二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二中院2017年审结的记录“存在公司瑕疵”的161份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
数据梳理方法:1.查找数据。在上述161份裁判文书中,使用word查找功能,以“决议”作为查找关键词。若存在查找结果,就将该裁判文书记录为“存在决议”。2.手动剔除。再通过全文阅看,剔除公司未作出过“决议”的裁判文书。3.数据校正。根据裁判文书显示的案情,公司应作出决议而未作出决议的,也将该裁判文书记录为“存在决议”。
经查找发现,在记录“存在公司瑕疵”的161份裁判文书中,表明“存在决议”的裁判文书为95件,占比59%。其中包括,公司应作出决议而未作出决议的裁判文书36件,占比22.36%。由此可知,接近六成的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有关,即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的关联度接近0.6。
(二)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与其他公司法案件的关联度为1.15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四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58个标的公司在全上海市范围内引发的226件公司法系列案件。
分析方法是,将公司系列案件中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数量与其他公司法案件数量相比,得到的比值作为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与其他公司法案件的关联度。该指标直接反映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引起其他公司法案件的数量,可以间接反映公司决议与公司瑕疵之间的关系。
经分析,226件公司法系列案件中,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为105件,全部其他公司法案件为121件。经计算可知,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与其他公司法案件的关联度为1.15,即1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会引起1.15件其他公司法案件。
(三)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六成公司系列案件中处于引发或终结纠纷的位置
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的相对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1.若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的相对位置靠前,则可以认为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起到引发纠纷的作用;2.若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的相对位置靠后,则可以认为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起到终结纠纷的作用;3.若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的相对位置在中间,则可以认为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既不起到引发纠纷的作用,也不起到终结纠纷的作用,而起到的是继续激发纠纷的作用。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四套数据。具体是58个标的公司引发的308件案件。
分析方法是:1.按立案时间排序。对单个标的公司引发的系列案件按立案时间先后排序并标明序号。2.调整相对位置。将每件案件的序号在1-1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即系列案件中的序号为1的案件仍标记相对位置为1,系列案件中序号最大的案件即最后1件案件调整标记相对位置为10,其他案件序号按比例调整并标记相对位置。若某标的公司系列案件只有1件案件的,该案件的相对位置仍为1。
经分析,58个标的公司共引发308件案件,其中包括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105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的相对位置在1和10的案件数量最多,分别达到25件、占比23.81%,以及21件、占比20.00%。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的相对位置在1和3之间的,为33件,占比31.43%。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的位置在8和10之间的,为29件,占比27.62%。本文将相对位置在1和3之间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视为公司系列案件的引发原因;将相对位置在8和10之间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视为公司系列案件的终结原因。由此可知,有31.43%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是公司系列案件的引发原因,有27.62%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是公司系列案件的终结原因。将上述两个数据加总,可知有59.05%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公司系列案件中居于重要地位。
(四)公司决议在超过六成的公司系列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
本部分采用文本阅读的方法,对第四套基础数据进一步分析。具体指对58个标的公司所引发的544份系列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全文研读。通过梳理每份裁判文书的当事人诉称、辩称、述称,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了解公司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并分析公司决议在公司内部矛盾产生、发展、终止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经文本分析,在58个标的公司系列案件中,公司决议对解决公司系列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乃至决定性作用的是38个公司,占比65.2%。
(五)典型案例
本部分选择引发案件数量最多的两个公司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该两个公司系列案件中每件案件的案情描述,来说明公司系列案件发生、发展和终止的情况。
1.上海兆民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股东6人。股东范新进为一方,股东姚红仙等为另一方,从2013年8月30日到2017年7月30日,在3.84年的诉讼周期中,引发了23件案件,34个程序。包括:2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5件公司决议类纠纷、4件工商登记行政诉讼、3件股权转让纠纷、2件公安行政诉讼、1件企业借贷纠纷、2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件追偿权纠纷、2件借贷纠纷、1件公司解散纠纷。
该公司系列案件产生的根源在于: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具体为,一方股东因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故而争夺公司控制权,另一方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了大量担保,担心失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后自身利益受损,故双方矛盾激化。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是公司系列案件的引发原因:公司决议免除了范新进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故而引发了一系列案件。系列案件的序号、案由、案情和裁判情况,详见下表:
2.上海晨娇实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3人。股东朱建康为一方,股东朱明祥为另一方,从2009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23日,在5.15年的诉讼周期中,引发了18件案件,28个程序。包括:1件股权转让纠纷、1件股权确认纠纷、2件不当得利纠纷、2件股东知情权纠纷、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件公司决议类纠纷、1件公司解散纠纷、1件申请公司清算、1件股东出资纠纷。
该公司系列案件产生的根源在于:代持股。具体为,大股东朱明祥与小股东朱建康之间系亲戚关系,朱建康在公司设立时未实际出资、系名义股东。朱明祥为解决代持股问题,冒用朱建康的名义并伪造其签字,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是公司系列案件的终止原因。在系争决议上,公司决议解除朱建康的股东资格,并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公司系列案件基本终止。
三、公司决议瑕疵
与公司瑕疵相关性分析
本部分主要分析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概况、公司决议瑕疵类型、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以进一步分析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瑕疵的相关性。
(一)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概况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三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可显示公司决议实际情况的76份裁判文书。
1.争议决议类型为股东会决议的案件数量最多
从争议公司决议类型来看,争议决议为董事会决议的案件为14件,占比18.42%;争议决议为股东会决议的案件为65件,占比85.53%。主要原因是,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涉及的标的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公司股东与董事高度重合,同时又由于我国公司法较强的“股东会中心主义”特色,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较少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相较股东会决议不具有决定性意义,故股东往往针对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
2.争议决议内容为任免公司高管的数量最多
原告提起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无论是认为决议程序违反规定还是认为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究其实质是对决议内容持有异议。故,对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公司决议内容的类型进行分析,归纳出引起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的高敏感议题,可以提醒公司对相关议题作出决议时提高规范化决议的敏感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少纠纷发生的效果。
76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经梳理共有96项个别决议议题,合并同类项可归纳为26类。其中,包含个别议题数量最多的前8类是:(1)任免公司高管,38项个别议题,占比39.58%;(2)延长公司经营期限,8项个别议题,占比8.33%;(3)修改公司章程,6项个别议题,占比6.25%;(4)公司资本增减,4项个别议题,占比4.17%;(5)限制股东权利,4项个别议题,占比4.17%;(6)解除股东资格,4项个别议题,占比4.17%;(7)公司设立,3项个别议题,占比3.13%;(8)股东股权转让,3项个别议题,占比3.13%。上述8类决议议题,可称为高敏感议题。任免公司高管类议题包含个别议题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主要原因是,任免的公司高管职务主要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集中表现,股东之间冲突激烈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故引发诉讼的数量最多。
3.公司决议实际瑕疵率高达六成
从裁判结果来看,判决认定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决议被撤销、决议被确认无效)的案件共39件,占比51.32%;判决认定公司决议无瑕疵(包括确认决议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件共36件,占比47.37%。而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件中,有些判决认定决议实质是存在瑕疵的,但因为原告选择诉由错误(即应选择决议撤销之诉,而不当选择决议效力确认诉讼),或原告超过六十日起诉时限才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而被法院驳回诉请。由此分析可知,公司决议实际瑕疵率高达六成,公司决议质量较差。其中,在公司决议存在瑕疵的39件中,存在程序瑕疵的案件为32件,占比82.05%,存在实体瑕疵的案件为9件,占比23.08%。
(二)公司决议瑕疵类型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三套数据。具体采用的是可显示公司决议实际情况的76份裁判文书。
1.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中以伪造签字(代签字)和未通知参会人的数量最多
在存在程序瑕疵的32件案件中,经归纳共有8类程序瑕疵,具体为:(1)伪造签字(代签字),8件,占比25.00%;(2)未实际开会,4件,占比12.50%;(3)未通知参会人,7件,占比21.88%;(4)非股东开会,1件,占比3.13%;(5)通知列明议题不符合公司章程,1件,占比3.13%;(6)召集程序不当,4件,占比12.50%;(7)表决方式不当,4件,占比12.50%;(8)股东恶意串通,1件,占比3.13%。由此可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中以伪造签字(代签字)和未通知参会人的数量最多,两类合计占比46.9%。
2.公司决议实体瑕疵类型分布较分散
在存在实体瑕疵的9件案件中,实体瑕疵类型分布较分散,分别为:以公司资产支付股东债务,1件;选举职工监事不合资格,1件;不适当放弃公司资产,1件;不当限制股东权利,2件;不当否定股东资格,1件;任命总经理侵犯一方股东的推荐权,1件;大股东强行收购小股东股权,1件;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的方式与公司法不符,1件。由此可知,公司决议实体瑕疵类型分布较分散。
3.公司不作决议
除上述两种公司决议瑕疵外,在本文第二大部分的分析中还发现了公司决议的另一项重大瑕疵,即公司在应通过决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却未作出公司决议。
二中院2017年审结的能够完整反映公司实际运作状况的225份公司法案件裁判文书中,公司瑕疵案件数量是161件,而其中有36件案件反映公司应作出相关决议而未作出决议,占全部公司瑕疵案件的比例为22.36%。
(三)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中近六成可归类为公司瑕疵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公司决议瑕疵中有超过八成是决议程序瑕疵。而决议程序瑕疵,只是股东挑战公司决议效力的法律理由而非根本原因。故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公司决议瑕疵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以此分析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瑕疵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
本部分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是第四套数据。具体指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58个标的公司因内部矛盾在全上海市范围内所引发的全部544件系列案件的裁判文书。相较单份裁判文书,对公司系列案件进行全本文分析,更能准确发现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这是本部分采用第四套数据而不采用第三套数据分析的主要原因。
经分析,58个公司系列案件,共有17类根本原因,详见下图。将公司结算矛盾、公司经营方针矛盾、公司增资矛盾、公司资产分配矛盾、股权转让矛盾等5类根本原因归类为非公司瑕疵,剩余的12类根本原因归类为公司瑕疵。经计算,有34个公司系列案件是由公司瑕疵所引发,占比58.62%,接近六成。也就是说,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中近六成可归类为公司瑕疵。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规范公司决议是营造优质法治化公司内部环境的有效路径
本部分对上文分析的初步结论进行整合分析。我们已经知道:1.公司瑕疵率高达七成;2.公司瑕疵案件与公司决议的关联度接近0.6;3.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在六成公司系列案件中处于引发或终结纠纷的位置;4.公司决议在超过六成的公司系列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5.公司决议实际瑕疵率高达六成;6.近六成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可归类为公司瑕疵。上述数据相互印证,我们基本可以确信,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瑕疵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规范公司决议行为可以有效减少公司瑕疵。
由此,本文得出结论:规范公司决议是减少公司瑕疵的有效抓手,是营造优质法治化公司内部环境的有效路径。
(二)建议:规范公司决议从而减少公司瑕疵的主体和方法
1.公司相关主体应规范公司决议行为
股东、董监高等各类公司主体,是公司瑕疵产生的行为主体,也是公司瑕疵不利后果的主要承受者,应成为规范公司决议、减少公司瑕疵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股东、董监高应规范公司决议行为,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公司法学习。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充分掌握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程式性要求,切实提高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公司法意识和公司法知识,减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伙意识和个体工商户意识,提高公司财务规范化程度。
(2)充分发挥公司会议决策功能。主要指的是,公司、股东、董监高应根据公司法要求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主要以召开公司会议并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避免公司决议口头化,避免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决议,避免公司决议虚无化,避免让家族关系、朋友关系不当影响公司运作。
(3)提高公司决议质量。主要指的是,股东、董监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公司决议,提高公司决议内容的真实性,在公司决议中如实披露代持股、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况,避免公司决议内容与公司真实状况的分离,避免公司决议形式化。
(4)依法行使股东提案权和表决权。主要指的是,大股东(或联合大股东)要诚信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公司议案应提高对小股东的公平性考虑,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避免欺压小股东,避免不当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5)尊重公司决议合理结果。主要指的是,小股东、董监高要尊重公司经济民主决策方式,尊重公司有效决议的合理结果,避免为追求个人不当利益采取不合法、不理性的行为,以致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6)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和合同义务。主要指两方面:一方面,股东应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公司章程规定,诚信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减少各种出资瑕疵;另一方面,在股权转让环节,股东应诚信履行对股权转让相对方的合同义务,诚信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尊重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避免将股权转让纠纷转化为公司内部矛盾。
2.工商部门应加强公司法宣传和公司决议材料审查力度
作为最直接面对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政府部门,工商部门可以探索利用公司工商登记的机会,对公司各相关主体进行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司主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公司登记材料审查阶段,可加大对公司决议的通知程序、开会程序、会议记录、决议签字、决议内容与公司章程一致性等方面的形式审查力度。
3.法院系统应更好地发挥审判延伸功能
法院系统作为司法机关,除做好审判工作之外,要更好地发挥审判延伸功能。建议各级法院及时全面总结审判中发现的公司决议瑕疵或公司瑕疵问题,通过向特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向社会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将公司审判中发现的公司决议瑕疵和公司瑕疵,以及判决确认的公司决议的合法做法,提供给公司相关主体借鉴、参考,以提高公司相关主体的公司法意识和公司法知识。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推荐阅读
●【法官论坛】第40期丨俞巍:商事审判程序与法律适用问题例评
●【法官论坛】第41期丨王贤诚、高金登、王珊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法官论坛】第42期丨陆晓燕: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下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以直接占有人他物控制与他主介绍的内容而作识别
欢迎留言讨论